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2017年11月2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09民终151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3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静
审判员 孙小波
人民陪审员 吴俊
书记员: 杨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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