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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某与秦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明某
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周某某

原告周明某,男,生于1953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女,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秦某某之子。
原告周明某起诉被告秦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明某以与被告秦某某、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周国恩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明某撤回与被告秦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明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周国恩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明某撤回与被告秦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明某负担。

审判长:吴远明

书记员:谭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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