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朗乡林业局东折棱河所工人,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宵,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朗乡林业局东折棱河所工人,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黑龙江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君(王晓梅之夫),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连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滕某某、王晓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宵、陈丽,被上诉人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被上诉人王晓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君、吕景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3月19日,王晓梅晚上产生不良反应被送至铁力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无果,2017年3月21日周某某之妻张伟艳将王晓梅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天,王晓梅出院记录的医嘱记载“出院后观察病情变化,避免劳累,注意饮食休息,定期复查,出现不适症及时就诊”。2017年4月22日王晓梅再次入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出院诊断为“中毒性脑病、有害气体中毒”。第一次出院医嘱,王晓梅并不是治愈出院,而木耳大棚是周某某家,摆木耳菌袋是在大棚内,周某某主张2017年4月22日王晓梅再次入院治疗与周某某无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周某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周某某主张伙食补助、营养费应按每天40元给付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成立,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付及误工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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