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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丽李志强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明丽
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原告周明丽,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生于1970年7月9日,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丽与被告李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丽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周明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周明丽负担。

审判长:胡昌银

书记员:宋潇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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