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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宜昌明某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宜昌明某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松
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男。
被告:宜昌明某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男,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宜昌明某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向红俊
审判员:向丽
审判员:崔琴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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