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的事实,有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支付借款的凭据等依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诉求合法成立,被告未到庭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进行。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周某某借款60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0201040006032。收费编号1610901,收费项目编码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的事实,有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支付借款的凭据等依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诉求合法成立,被告未到庭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进行。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周某某借款60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黄儒文
审判员:张颖
审判员:袁道新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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