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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举、邱某某等与张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举(系死者周祖清之父),农民。
原告邱某某(系死者周祖清之妻),农民。
原告周某。
法定代理人邱某某(系周某之母),女,生于1964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斯海,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道清,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举、邱某某、周某与被告张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继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苟敏,被告张斯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15时25左右,周祖清驾驶鄂E×××××豪爵两轮摩托车沿董市镇姚家港晋煤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楚天再生资源公司门前地段与张斯海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豪泺牌自卸货车相撞,周祖清遭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鄂公交认字(2015)第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祖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斯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斯海不服申请复核,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鄂公交认字(2015)第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张斯海驾驶的豪泺牌自卸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张斯海垫付30000元。
同时查明,周祖清生前租住在枝江市董市镇董市社区居委会董和路35号,常年在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务工。周祖清现有一女,周祖清的父亲周某举生育一子二女,长女周祖英,身份号码:××,次女周祖安,身份号码:××。除周祖清外均健在。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公交字(2016)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周祖清生前与李勇、袁仁林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务工工资花名册、董市社区居委会证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的证言,巫溪县通城镇楼门村委会、通城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祖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道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忽视交通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斯海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且使用他人号牌,不注意观察道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忽视交通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枝江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部分损失系张斯海的侵权行为所致,张斯海应予赔偿。因张斯海驾驶的豪泺牌自卸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请求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张斯海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张斯海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二原告损失的认定。周祖清生前的被扶养人应认定其父周某举、其女周某,周某举生育一子二女,周某举已过七十五周岁,生活费按五年计算应为27801.70元(16681元/年×5年÷3),周某十八周岁尚差十个月,生活费应为6950.42(16681元/年÷12个月×10÷2)。原告把周振洋作为死者生前被抚养人,无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死者生前从外地举家迁往董市镇居住,且以在城镇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周祖清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即为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丧葬费21608.50元,原告主张丧葬误工费3431元,本院酌情按三人三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9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酌定6000元。原告的合计损失为561300.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斯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举、邱某某、周某110000元。余下损失451300.62元,由被告张斯海赔偿135390元,合计245390元,已赔偿30000元,余下215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某举、邱某某、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周某举、邱某某、周某负担1070元,被告张斯海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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