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系陈某某丈夫。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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