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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秀与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新秀,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乔文峰,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尹卫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秀诉被告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秀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起2500元,由原告周新秀承担。

审判员  王锦国

书记员: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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