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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建与苏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新建。
委托代理人王轻松、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国正。

原告周新建诉被告苏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轻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国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苏国正购买原告周新建的保温材料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至2016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368元。

本院认为,被告苏国正欠原告周新建货款45368元,被告苏国正应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国正偿还原告周新建货款453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被告苏国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润龙

书记员:史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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