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建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胥建功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被告胥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包括后续医疗费7,025.86元、误工费3,473.02元,以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计5,249.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20时25分许,在本市兰溪路铜川路附近,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至此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构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各负同等责任。2018年6月,原告因前期赔偿事宜将被告胥建功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京分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财保公司)诉至法院,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以(2018)沪0106民初216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太保北京分公司赔付原告42,900元、泰康在线财保公司赔付原告25,000元、被告胥建功赔偿原告8,0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18年8月31日,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伤情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支出后续医疗费7,025.86元,因后续治疗请病假1个月,导致收入减少,产生误工损失3,473.02元。原告认为,被告胥建功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后续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胥建功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无异议,但辩称自身缺乏赔偿能力,其系美团外卖和百度外卖的注册骑手,原告各项损失应由美团外卖和百度外卖所投保的骑手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其事发前刚刚帮百度外卖送完一单,在前往接单区域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时没有接单。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并考虑事故双方的交通方式,本院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赔付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与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保险理赔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025.86元、误工费3,473.02元,被告均无异议,且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98.88元,计算50%赔偿比例为5,249.44元,由被告胥建功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胥建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赔偿款5,24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胥建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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