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姣、黄某某等与董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姣。原告:黄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被告:廖凤玉。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廖凤玉丈夫。第三人:宋国旺。

原告周某姣、黄某某与被告廖凤玉、董某某、第三人宋国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姣、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军,被告董某某,被告廖凤玉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第三人宋国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广阳区万庄石油基地X区XXXX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房产判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宋国旺原拥有座落于广阳区万庄石油基地X区XXX号房产一套。2003年4月13日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自交付房款后至2014年6月一直居住该处房屋。2014年6月13日被告夫妻二人将该处房屋以25.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交付房款后一直居住至今。2016年10月该处房产证书下发,现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事宜,遭拒绝,无奈原告只得起诉,望贵院依法判决。廖凤玉、董某某辩称,涉案房屋我从宋国旺那买了以后,钱给了宋国旺,我把所有购房手续都给了原告,原告也付齐了购房款。宋国旺辩称,我和被告董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是分两次付的房款6.2万元。现房产证在我前妻手里呢,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我本人。我和前妻离婚后,双方协议房子归我前妻所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4月13日,被告董某某(乙方,购方)与第三人宋国旺(甲方,售方)签订《购售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廊坊市万庄石油X区XXX(暂无房屋所有权证)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62000元,交房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至7月5日。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甲方62000元,甲方按约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2014年6月13日,原告周某姣、黄某某(甲方)与被告董某某、廖凤玉(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万庄石油矿区X区XXX室,出售价格为25.7万元,2014年2月25日交定金5000元,余款25.2万元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时交给乙方的还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住房证、原始发票、水电卡、燃气卡等证件,甲方房产证发放后,应立即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将余款25.2万元给付甲方,甲方将房屋占有使用权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经查,位于廊坊市××石油基地××室产权人为宋国望(证号为廊广阳房字XXX)。宋国望与宋国旺为同一人。廊坊市××石油基地××室与万庄石油矿区X区X号X室和廊坊市万庄石油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为同一所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被告董某某和第三人宋国旺均未取得所售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而在原告起诉时,该房屋已登记在宋国旺名下,宋国旺已具有该房屋的处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上述二份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宋国旺应当将所售房屋直接过户给原告,原告取得廊坊市万庄石油基地9区16-2-305室产权后,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两协议书均履行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宋国旺(宋国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周某姣、黄某某将宋国望名下位于廊坊市万庄石油基地XXX室(证号:廊广阳房字XXX)过户至原告周某姣、黄某某名下。二、原告周某姣、黄某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后,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3520元由第三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