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潮信用社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玲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告: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潮信用社。
负责人:何习刚,该社主任。
被告: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柯国梁,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玲,该合作联社风险管理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潮信用社、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用82280元。经本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其缓交至开庭前。2014年3月28日本院向原告周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周某迄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潮信用社、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用82280元。经本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其缓交至开庭前。2014年3月28日本院向原告周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周某迄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陈萍
审判员:章政军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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