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
第三人:李福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第三人:韩玉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钱、第三人李福增、韩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福增、韩玉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第三人李福增、韩玉花的起诉。
审判员 赵彩虹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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