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因诉讼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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