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更良(系原告周某父亲),住灵寿县。
被告:杨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深州市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
被告:杨雅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深州市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悦齿行齿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9号老干部综合楼5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平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祝敬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与祝某某、杨艳丽、杨雅丽、石家庄悦齿行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刘梅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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