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播诉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播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播,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4-1号东单元4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0226449X。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名相路11号附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播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凤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播的委托代理人高文书、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长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被告徐某某在与原告离婚后,将协议约定应归原告周播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BT887的别克牌SGM7型轿车占有、使用,被告虽对该车保管使用,但无处分的权利。被告徐某某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将该车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应将该车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被告称该车系抵偿176000元的债务,可以认定被告自认该车辆的价值为176000元,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该车的价值本院认定为176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76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车系用于抵偿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应由原告偿还债务,故被告系替原告偿还债务,不应返还车辆或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原告对被告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债务的真实性,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周播因被告徐某某擅自转让鄂EBT887别克牌SGM7型小型汽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必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上诉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被告徐某某在与原告离婚后,将协议约定应归原告周播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BT887的别克牌SGM7型轿车占有、使用,被告虽对该车保管使用,但无处分的权利。被告徐某某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将该车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应将该车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被告称该车系抵偿176000元的债务,可以认定被告自认该车辆的价值为176000元,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该车的价值本院认定为176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76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车系用于抵偿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应由原告偿还债务,故被告系替原告偿还债务,不应返还车辆或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原告对被告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债务的真实性,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周播因被告徐某某擅自转让鄂EBT887别克牌SGM7型小型汽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凤平

书记员:谭显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