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耿丽娜,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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