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黑龙江京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京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双。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黑龙江京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京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95.25元,因没有采取保全措施,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德新
书记员:王佳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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