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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黑龙江京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黑龙江京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京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双。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黑龙江京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京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95.25元,因没有采取保全措施,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德新

书记员:王佳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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