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振华与湖北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支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振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支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民建街。
法定代表人:卢亚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胜利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振华与被告湖北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振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振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振华负担。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