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振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支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民建街。
法定代表人:卢亚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胜利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振华与被告湖北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罗某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振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振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振华负担。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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