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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某、韩某某等与李某某、姚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成某
韩某某
康宏伟
孟金虎
张鹏
黄利东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姚某某

原告周成某。
原告韩某某。
原告康宏伟。
原告孟金虎。
原告张鹏,
原告黄利东。
上列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诉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85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诉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成某、韩某某、康宏伟、孟金虎、张鹏、黄利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85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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