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106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姜迪,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义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70768833L。
法定代表人:肖芝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冈市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7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金友玲 审 判 员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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