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詹某、李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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