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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某与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刘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
于建军
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周恩某
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涛<
乔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立秋,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军。
委托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恩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伟涛(周恩某之父),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涛(刘某某之父),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身份事项同上
委托代理人乔义。
上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周恩某、刘某某、刘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的委托代理人于建军、赵双慧,被上诉人周恩某的法定代理人周伟涛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强,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涛的委托代理人乔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小学。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赵玉忠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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