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系周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燕(系张建亮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费: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张建亮、苏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张建亮、王某某、苏海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德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德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四上诉人接开庭传票后,向法庭提出了延期审理的申请,得到了一审主办法官口头准许。在未接到第二次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一审按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本案诉争车间不是被上诉人德联公司的财产,该财产系吴风国的财产,周某某与吴风国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三、上诉人王某某、苏海燕并未参加经营,一审判决二人承担责任实属不当。
本院认为,德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认可吴风国对诉争厂房车间有投资,出资各方对诉争厂房车间如何使用未予协商解决。德联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自己对诉争厂房车间有占有使用权或完整的所有权,关于诉争车间权属不明,现德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河北德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周某某、张建亮、王某某、苏海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许晓芬
书记员: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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