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都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焕,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裕武,系宜都市教育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正华,系宜都市第二中学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湖北省宜都市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2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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