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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某与安某某、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思某。法定代理人:周军平(系周思某父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被告: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西洪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尚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兵,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主要负责人:陶俊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黄陂路**号。主要负责人:吴振,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靓,男。

原告周思某与被告安某某、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被告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兵、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某某、畅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补课费等共计49440.14元(不含被告已垫付费用);2.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永安财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号车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前述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0日,原告上完补习班后乘坐被告安某某驾驶并由被告畅达公司所有的鄂K×××××号城市公交车回到其位于孝昌县孟宗大道双龙国际的家,当车载乘原告行驶至孝昌县孟宗大道双龙国际路段时,被告安某某未按照站点停车就让原告下车,导致原告刚下车就被同向行驶由案外人沈艳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安某某因未按站点停车上下乘客,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沈艳萍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连同后期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3370.15元,其中被告方垫付22775.35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就交通事故后续赔偿事宜与被告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安某某未作答辩。被告畅达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鄂K×××××号车系我公司所有,安某某系我公司雇请的司机,本次事故是安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另外我公司垫付原告费用22775.3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鄂K×××××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但原告是否属于承保车辆的第三者,是否应由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请求法院核实。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予以认定,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永安财险公司辩称,被告畅达公司在我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原告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由我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来赔偿。本案的保险赔偿应审查行驶证、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事故驾驶员准驾相符、不存在无证驾驶等免责情形。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不由我公司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被告安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经核与原件相符,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鄂K×××××号车行驶证经核与原件相符,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交通费系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综合考虑原告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的就医地点及次数,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对该证据部分予以采信。5.原告提交的轮椅、拐杖收据虽非正式发票,但确系原告受伤后的实际支出,予以采信。6.原告提交的证明及补课费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0日11时左右,安某某驾驶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周思某),沿孝昌县孟宗大道从花园镇往周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孝昌县孟宗大道双龙国际路段停车,周思某下车后,被路侧同向行驶由案外人沈艳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周思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安某某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沈艳萍无违法行为、周思某无违法行为,遂认定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思某及沈艳萍无责任。周思某受伤后,被送往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及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3370.15元,其中畅达公司垫付医疗费22775.35元,2018年7月4日,受交警部门委托,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周思某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思某所受的损伤不构成伤残;2.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15000元;3.建议误工期270日,护理期限150日,营养期120日;如无误工期,其护理期可适当延长,建议护理期为200日。审理过程中,周思某与人保财险公司就交强险范围内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思某损失共计27771元,其他部分周思某自愿放弃。另查明,鄂K×××××号车属畅达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安某某系畅达公司员工,驾驶车辆系为完成工作任务。鄂K×××××号车在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分项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安某某驾驶鄂K×××××号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导致车上乘客周思某下车后被沈艳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安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安某某系为完成畅达公司任务而驾驶车辆,故畅达公司应对周思某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了鄂K×××××号车的交强险、永安财险公司承保了鄂K×××××号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就周思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3370.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50×32);3.后期治疗费15000元;4.营养费6000元(50×120,酌定每天50元);5.护理费19295.34元(35214÷365×200);6.交通费800元;7.辅助器具费600元;8.鉴定费800元,以上1至8项合计67465.49元。上述交强险范围内损失,因周思某与人保财险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作为判决依据,即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思某27771元,周思某交强险外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损失35970.15元(医疗费2337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由永安财险公司赔偿。周思某保险范围外鉴定费损失800元,由畅达公司赔偿。畅达公司垫付款22775.35元,扣除其应赔偿款800元后剩余的21975.35元(22775.35元-800元),由周思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退还给畅达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周思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思某损失2777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思某损失35970.15元;被告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思某损失800元。二、被告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22775.35元,扣除其应赔偿款800元后剩余的21975.35元,由原告周思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退还给被告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周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孝昌县畅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强

书记员: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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