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南营乡西某某村第一生产小组,住所地灵某某南营乡西某某村。负责人:白书合,系该小组组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灵某某南营乡西某某村第一生产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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