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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全、刘智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电视台职工,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伊春超星电器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上诉人周某全因与被上诉人刘智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周某全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法院作出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而一审法院没有将此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并且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剥夺了周某全的上诉权,亦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周某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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