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峭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反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谢慧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人民陪审员 肖萍
书记员: 杜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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