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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马元贵(河北廊坊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纪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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