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马元贵(河北廊坊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纪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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