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河北鼎天玻璃钢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天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北鼎天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到庭,被告鼎天公司、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500元及利息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鼎天公司购买原告玻璃钢电缆管,经双方核对账目,截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鼎天公司共欠原告货款32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月底还清,经原告催要仅付部分货款,余款27500元至今未付成讼。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利息变更为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
鼎天公司提交答辩称,1.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周某某的货物;2.欠条并非公司内部出具;3.对原告欠条真实性不认可;4.原告与本公司无业务往来。
被告王某某提交答辩称,1.被告公司未收到原告货物;2.本人与鼎天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资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A1、2018年3月19日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欠货款32500元整,月底还清,王猛”,落款处加盖鼎天公司公章,证明被告鼎天公司欠原告货款的数额及付款期限;
A2、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证明鼎天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王某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A3、原告申请本院调取鼎天公司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银行账户流水一份,证明被告鼎天公司财务状况。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交证据B1鼎天公司营业执照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B2鼎天公司审计报告和出资证明各一套,拟证明鼎天公司与王某某资产不混同。
经过庭审及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一、A1欠条加盖鼎天公司公章,被告虽否认真实性但未提出有效证据反驳,也未申请鉴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A2工商登记、A3账户流水均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三、B1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四、B2审计报告显示内容与A3银行账户流水明显不符,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某做玻璃钢电缆管生意,2016年10月份起,鼎天公司的王猛向周某某联系并购买其电缆管若干,截至2018年3月19日,鼎天公司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32500元,承诺3月底还清货款;之后,王猛向周某某转账还款5000元,余款未付。
鼎天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系自然人独资公司。
鼎天公司的账户流水中显示201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注册资金500万元,于当月24日全部转出汇入个人名下;之后公司账户往来与鼎天公司审计报告记载交易对象均不相符;2017年3月3日曾向王某某转账货款167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鼎天公司存在玻璃钢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鼎天公司以出具欠条形式确认货款数额,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鼎天公司支付余款2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鼎天公司、王某某所辩未收到货物、未出具欠条,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鼎天公司独资股东,鼎天公司的账户流水与王某某提供的审计报告明显不符,被告王某某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其所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鼎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货款2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河北鼎天玻璃钢有限公司、王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崔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