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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张慧芳
审判员:朱颖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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