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告:姚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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