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谭云仟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
被告:谭云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谭云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日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云仟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云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云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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