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某诉被申请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沪BHXXXX,车辆识别代号JTHBJ46GXXXXXXXXX),并以现金40,000元(人民币,下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谢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沪BHXXXX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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