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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林与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德林
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周德林。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银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林与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林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林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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