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林
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周德林。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银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林与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林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林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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