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明
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所事务所)
雷某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明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明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周某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周某明承担。
审判长:黄莉
审判员:金雳
审判员:苑海燕
书记员: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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