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妙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妙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妙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妙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妙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琴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周某某、姜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李德福、李妙珍、李妙琴、李妙如、李妙荣、李妙娟、陈琴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陈琴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XX
书记员: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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