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利。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周德利之妻)。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双来。
本院认为,周德利、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判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德利、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周德利、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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