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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啸,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某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某某市。
  负责人:林劲松。
  原告周德某诉被告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德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毕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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