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得志,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将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周得志与被告王将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得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将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得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李豆家私房建设工程时,将其中的模板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带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款项。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被告还下欠原告工程款72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请求判令被告即使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将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周得志支付下欠的工程款7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将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梦宇 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书记员:: 吴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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