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邱士伟、赵某、胡洋、软融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冻结银行存款172,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银行存款172,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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