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宁晋县东汪镇艾辛庄东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北河庄镇西沙良村人。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妻子李兰彩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宁城房字第××号的房产或价值173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某某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7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妻子李兰彩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宁城房字第××号的房产或价值173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5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国全
书记员: 张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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