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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刘某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刘某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遂龙、被上诉人刘某喜的委托代理人牛士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崔福林

书记员:李林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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