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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高喜增、高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王星
高喜增
高某某
高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星,河北唐县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喜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喜增、高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高喜增、高某某、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高喜增、高某某、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安彦生
审判员:李会元
审判员:马新院

书记员:安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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