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
韩世山
李军智
李全友
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许玉竹
李某某
原告周强。
委托代理人韩世山,男,194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智,男,1949年出生,汉族。
被告李全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玉竹,女,1967年出生,汉族,系李全友之妻。
被告李某某。
原告周强与李全友、李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泊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沧民终字第264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泊民初字第1850号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全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焦点是原告周强和被告李全友是不是雇佣关系。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分析,一审中被告李全友认可雇佣的周强,证人王某证明李全友雇佣的周强给李某某建房并由李全友给开资,李全友申请的证人李某、赵某都不能证明是谁找的周强,只是证明李某某给自己开资,故李全友的证人证言的效力明显不如周强证人证言的效力,原告周强与被告李全友是雇佣关系,本院予以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和李全友的关系,以及建筑楼板质量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全友赔偿之后,不排除对李某某行使追偿之权利。
原告的损伤有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损失要求的认定:对医药费19669元、鉴定费1400元,有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相关票据,予以确认;误工费应按照2010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计算,即5958/365*180=2938元;护理费应按照年度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即3845/365*(15*2+75)=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750元予以认定;伤残赔偿金23832元计算正确,予以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3845*20%*20/3=5127元),原告要求4614元,予以支持;交通费500元,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予以认定;精神损失费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以5000元为宜。原告认可被告李全友已经给付2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57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全友赔偿原告周强各项损失57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李全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焦点是原告周强和被告李全友是不是雇佣关系。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分析,一审中被告李全友认可雇佣的周强,证人王某证明李全友雇佣的周强给李某某建房并由李全友给开资,李全友申请的证人李某、赵某都不能证明是谁找的周强,只是证明李某某给自己开资,故李全友的证人证言的效力明显不如周强证人证言的效力,原告周强与被告李全友是雇佣关系,本院予以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和李全友的关系,以及建筑楼板质量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全友赔偿之后,不排除对李某某行使追偿之权利。
原告的损伤有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损失要求的认定:对医药费19669元、鉴定费1400元,有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相关票据,予以确认;误工费应按照2010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计算,即5958/365*180=2938元;护理费应按照年度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即3845/365*(15*2+75)=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750元予以认定;伤残赔偿金23832元计算正确,予以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3845*20%*20/3=5127元),原告要求4614元,予以支持;交通费500元,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予以认定;精神损失费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以5000元为宜。原告认可被告李全友已经给付2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57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全友赔偿原告周强各项损失57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李全友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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