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华瑞,女,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韩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银行存款10万元并查封其与任云峰(因故去世,去世前与韩华瑞系夫妻关系)共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湖北华光器材厂)20幢3单元7层130313室的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4000号,建筑面积:84.68㎡)。申请人周某及其妻赵莹以他们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1幢221号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82519号,建筑面积:148.72㎡)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银行存款1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韩华瑞与任云峰共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湖北华光器材厂)20幢3单元7层130313室的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4000号,建筑面积:84.68㎡);
三、查封申请人周某与其妻赵莹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1幢221号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82519号,建筑面积:148.72㎡);
四、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 俊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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