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燊,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蒋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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