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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枭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文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子(特别授权)。被告:陈枭雄,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负责人:李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梓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枭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枭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枭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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